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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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等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也按照危险货物有关规定办理运输。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并已经公布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改变作业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所使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危险货物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包装、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要求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装载在同一铁路车辆、集装箱内。禁止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在同一铁路车辆、集装箱内混装运输。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按规定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

  托运人必须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托运人应当在铁路运输企业公布办理相应品名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托运手续。托运人应当按照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包装等,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采取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稳定,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货物运输包装上粘贴或者涂打安全标签。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的,应当主动向铁路运输企业告知托运的货物属于危险废物。运输时,还应当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托运人应当负责对押运人员的培训教育。押运人员应当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熟悉应急处置措施,携带所需安全防护、消防、通讯、检测、维护等工具,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在途中发现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可靠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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